中新网1月21日电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证监会日前发布通知,要求加强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
一、各证券公司应结合年度会计审计工作,抓紧完成自查摸底,配合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按期完成年度报告的编制与审计,将自查摸底中发现的问题、整改计划的进展情况在年度报告、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评审报告、客户资金安全专项审核报告、净资本专项审核报告、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专项审核报告等报告中予以充分揭示和反映,并于2005年4月30日前将以上各项报告以书面和电子文档方式报送证监会机构监管部、会计部和注册地证监局,同时将年度报告与审计报告抄报公司主要业务发生地证监局。
二、各证券公司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的要求,充分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及时消化处理各项资产损失,如实反映证券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客户资产状况。
三、各证券公司应对账外经营事项进行清理规范。对各证券公司在自查、证监局核查及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账外经营事项,必须纳入表内统一核算。对表内核算无法完全解决或存在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在年度报告及相关报告中进行揭示,或补充提供专项报告。
四、各证券公司应对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进行清理规范。对于风险和收益仍由证券公司承担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应严格按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证券公司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进行核算,并在年度报告中单独披露转入表内反映的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具体情况。
五、各证券公司应于2005年1月31日之前将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及自查摸底和年度审计进度安排情况报送注册地证监局。
六、中国证监会将组织力量对证券公司2004年度会计审计工作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对各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监管的重要依据。。
七、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要求披露年度报告,鼓励其他证券公司编制并向公众扼要披露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