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闻网11月10日电 楚天都市报报道,因挪用公款130余万元,原湖北省咸宁市建行第二储蓄所主任黄某日前被咸宁市法院一审判刑5年。
经查明,2001年3月至2002年7月,黄某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枣阳市个体经营户张某(同案犯,判刑5年),挪用公款130.1万元,用于个人从事营利活动。案发后,经依法追缴,仍有30万元公款不能退还。
黄某自知罪责难逃,于2003年3月27日到咸宁市检察院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黄某的亲属也主动转让债权,为其退赃27万元。(韦平王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