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9日电 湖北日报消息,昨日,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从10月1日起,消费者在该省境内任何一个地方的零售药店买到假劣药品,一周内可以前往当地药监部门退款。
此前,湖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向全省发文规定,消费者在该省任何一个地方的药店购买了国家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假劣药品、已撤销批准文号的药品、盗用其他厂家名称或批准文号的药品、伪造生产厂家或批准文号的药品、无批准文号、无生产批号、无有效期或超过有效期的药品,自购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可携带药店开具的购药票据原件、药品完整包装、标签和说明书,前往当地药监部门投诉。
药监部门一经查实,10个工作日内通知消费者领取退款,并依法对制售假劣药品的单位、个人进行查处。(张孺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