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16日电 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消息,为便利企业经营,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降低成本,简化手续,同时继续推进中国结售汇体制的改革,日前,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核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一步提高了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保留外汇的比例。
外汇账户管理是中国外汇管理和结售汇制度的重要内容。随着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化,近年来,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进行了多次调整。1994年中国建立银行结售汇制度时,对中资企业实行强制结汇,经常项下的外汇收入除少数非贸易非经营性收入外都必须卖给银行,不得开立外汇账户保留。1997年,允许部分大型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结算账户,保留一定限额的外汇收入。2001年和2002年连续两次外汇账户管理改革,放宽了中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条件限制,统一了中外资企业的管理政策,允许所有具有涉外经营权或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企业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账户限额为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2003年进一步调整了部分特殊企业的账户管理政策,允许国际承包工程、国际劳务等项下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全额保留在外汇账户内。截止2004年2月末,境内机构共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21.7万户。
上述政策调整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企业的需求,但由于企业外汇收支情况的复杂多样,现行账户限额标准还不能完全适应其外汇资金运作需要。企业超出账户限额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必须结汇,用汇时需要再到银行购汇,不仅增加了结售汇环节,还使企业承担了汇兑手续费和汇率风险,增加了经营成本。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一直在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而近年来中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外经济蓬勃发展,国际收支状况良好,为继续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通知》根据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的实际情况,将经常项目外汇账户可保留外汇的比例由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20%提高到30%或50%。具体来说,在核定境内机构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时,以企业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为基础并结合其实际用汇情况,按收入与支出之间的关系,分档次确定账户的限额标准。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下的境内机构,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30%核定;对于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支出占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比例为80%以上(含80%)的境内机构,其外汇账户限额按上年度经常项目外汇收入的50%核定;新开立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境内机构,如上年度没有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其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初始限额不超过10万美元。
在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政策、逐步提高企业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比例的同时,国家外汇管理局还将进一步加强对外汇账户的监管,特别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管理手段加强对账户资金流动的监管,切实防范外汇资金异常流动带来的冲击。
此次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管理政策调整的主要意义:一是便利企业经营。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有利于扩大企业灵活使用外汇的自主权,减少企业开展对外贸易收付的环节和手续,降低其财务成本,便利其外汇收支活动,增强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二是推进结售汇体制改革。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企业支配外汇资源的自主性增强,经常项目外汇账户余额的变化将更多地体现企业结售汇的意愿,因此,此次调整经常项目外汇账户限额,也是中国由强制结售汇向意愿结售汇迈出的重要一步。
《通知》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