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十二月十七日电 国务院台办十七日发表两岸“三通”政策说明书,就两岸航运中存在的业务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说明书指出,两岸通航不是“国与国之间的通航”,两岸航线不是国际航线,应由两岸的空运、海运公司或两岸合资的航运公司经营。在两岸注册的中外合资的空运、海运公司可以参与经营,但外资方面不得控股。
说明书认为,上述主张既有利于确保中国航运主权不受侵犯的原则,又有利于维护两岸中国人的正当权益。
至于两岸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问题,说明书表示,两岸空运、海运业界在多年的交流中已就两岸空中、海上直航中飞机、船舶的旗、证等问题,取得相当的共识,两岸空运、海运也有成功的实践,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可供遵循的依据。
说明书提出,在空中通航方面,根据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及附件的有关规定,航空器必须有国籍或地区籍标志和登记标志,该标志须从国际电信联盟分配给登记国或地区的无线临时呼叫信号中的国籍或地区籍代号系列中选择。目前,大陆和台湾的航空器标志均为英文字母“B”。因此,两岸直航的航空器已不存在标志问题。关于直航中涉及的主要证照的查验问题,可由负责运营的台湾地区航空公司向大陆民航主管部门出具所需证照的合格证明,经认可后,该航空公司即可提出申请。这一简单易行、务实灵活的做法,已在二00三年春节台商包机业务实施过程得到运用和验证,为解决今后两岸双向直航中的相关问题提供了有益的经验。
在海上通航方面,两岸直航船舶的挂旗、验证问题,可以参照“九七”后港台航线和福建沿海地区与金门、马祖通航的相关办法解决,即:直航两岸的船舶,只挂公司旗或双方商定的标志旗,进港时不挂对方旗;双方须查验的有关证书,必要时可另纸签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