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的救灾物品距离失效期须在6个月以上
2008年06月06日 10:2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6月6日电 今天上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闻发言人颜江瑛介绍,汶川地震发生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5月14日紧急发出《关于加强救灾药品和医疗器械监管的通知》,要求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捐赠的救灾物品、医疗器械品种应符合灾区的需求,距离失效期必须在6个月以上。
颜江瑛还介绍,《通知》对境外捐赠救灾药品也提出了明确要求,捐赠境外生产的药品,应为我国药品标准收载或在我国已批准注册的品种,以及国际上通用药典收载、在注册国合法生产并上市且符合质量标准的品种(未经我国批准注册的生物制品除外)。捐赠境外生产的医疗器械应为已获得我国《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或已经外国政府部门批准上市且质量合格的产品。捐赠的药品、医疗器械未经我国政府部门批准注册的,应提供产品清单、生产国相关机构批准上市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报告及中文说明书,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后,由指定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查验,符合规定的方可使用。
【编辑:朱鹏英】
专题报道:四川汶川地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