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外兼职须批准 不得领取报酬
2008年12月08日 16:0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12月8日电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今日公布《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行)》。根据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规定明确,公务员任职,按照公务员职务序列,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数内进行,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
规定指出,公务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任职: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通过调任、公开选拔等方式进入公务员队伍的;晋升或者降低职务的;转任、挂职锻炼的;免职后需要新任职务的;其他原因需要任职的。
【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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