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警方否认女童案按治安案处理 今日须给答复
2008年11月05日 10:56 来源:新民网 发表评论
从10月29日到11月5日已有七天,按公安部颁布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关于深圳海事局前党组书记林嘉祥涉嫌猥亵11岁女童的案子是否能够以刑事立案,深圳警方今日应给出明确答复。
是否以刑事立案近期似乎是纠缠不清的议题。11月1日,有媒体报道称,深圳市南山公安分局的刘副所长向陈家透露,警方已初步认定这是一起刑事案件。
但“刑事案”的说法在3日又遭到了深圳警方的否认。据媒体报道,深圳警方日前表示,没有证据证明林嘉祥有过猥亵行为,警方仍将此案件视为治安案件处理。
而新民网记者11月4日采访深圳市公安局宣传部门时,该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们从未正式发布过关于此案如何定性的消息,警方从未正式向社会通报将此案作为治安案件处理。
国内法律学者郝劲松在接受新民网记者采访时曾表示,控告人如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原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控告人。
郝劲松认为此案证据足够以ik刑事案件立案,他甚至认为林嘉祥涉嫌强奸,警方“刑事立案证据不足”的理由不成立。如果受害者父母对警方处置不满,还可向南山区检察院提起控诉,由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出示不予立案的说明书,如果检察机关认为公安机关所持理由不成立,可以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新民网 张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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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吴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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