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
10月11日,夜幕下的哈尔滨,一家灯光昏暗的酒吧门前,一场口角演变为斗殴,当事一方4人中的一个年轻人在斗殴中不幸丧生,而当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为警察。
聚焦
当地警方应“整体回避”
10月11日晚发生在哈尔滨市铁路文化宫旁糖果酒吧门前一宗斗殴案,由于“警察”身份这一惹眼元素,被众多媒体称为“哈尔滨六警察打死体校大学生案”,一时成为时下最受关注的事件。
这起案件开始就有双方当事人存在高官背景的传言,接着发生网友怀疑网络传播的现场视频可能被剪辑处理,后来又出现警方拒绝家属请专家参与尸检,以及警方曾两次派人协商和解遭拒,整个过程扑朔迷离,更加让人们关注其公正性。
对此,有人提出不能让“身份”干扰司法的呼吁,也有人建议此案实行异地调查,这其实都涉及到法律中的回避制度。
在许多人看来,我国法律规定的回避制度似乎仅仅指关联方的个体回避,而不包括其“娘家人”的整体回避。表面上看,这种说法并不违背现行法律法规,但实际上却是对法律本质的曲解。
《警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在这里,前两款的利害关系基本限于近亲属,而第三款的范围则是宽泛的。按照第三款的回避原则,只要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并且会影响到其他社会公众对执法公正的信任,那么就应该回避。这个回避既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多个人,甚至是某个集体的所有人。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应当回避的利害关系人,不仅仅指物质利益上的利害关系,也可能指法律上或道德上的利害关系。比如,在人们担心当地警方“自查自纠”,难以完全消除“感情色彩”甚至于“手下留情”时,涉案的六名警察(犯罪嫌疑人)或许同样会担心,当地警方可能为了自身形象或平息公众舆论,不惜“大义灭亲”,自己很可能受警察身份所累,成为“警察身份”的牺牲品。
笔者认为,为了厘清公权和私权的边界,真正从根本上消除警察身份对办案的影响,“哈尔滨命案”的侦查应当实行整体回避,尽力避免执法人员作出情法抉择,避免公众对调查公正性产生不信任的疑虑。
公正的前提是公开
那是夜幕下的哈尔滨,那是灯光昏暗的酒吧门前,那是一场由口角演变而来的斗殴,当事一方4人中的一个年轻人在斗殴中不幸丧生,而当事另一方的6人全部为警察。一起刑事案件,经由媒体披露后,成为一次舆论事件。在短短几天时间里,真相一波三折,案情峰回路转,引发了人们对于案件本身和事件之外许多问题的激烈争论。直到眼下,一切远未平息,事态仍将演进。
在看似纷繁复杂的谜局面前,人们需要笃定坚守的信条或许只有一个,那就是让公开的强光照亮夜幕下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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