拥有全国两亿多用户的姓名、手机号;
掌握手机用户的职业、住址、收入甚至消费取向;
短信可以定向发送,堪称“指哪儿打哪儿”。在今年央视的“3·15晚会”上,曝出了令人瞠目结舌的分众传媒垃圾短信事件。这些垃圾信息的背后是一个巨大的产业链,被肆意贩卖的正是手机用户的个人隐私。
8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公布了刑法修正案(七)草案。草案提出,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刑法专家谢望原教授认为,近年来,一些国家机关和电信、金融等单位在履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活动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被非法泄露的情况时有发生,对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和个人隐私构成严重威胁。对这类侵害公民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相比起国外或我国港台地区而言,我国法律对个人隐私的;ちΧ然乖对恫还。现代刑法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它不仅要做国家的“刀把子”,还要成为保障公民个人合法权益的“大宪章”。此次刑法修正案草案这种注重对公民隐私的;ぁ⒃际凸卜竦男淌铝⒎ɡ砟,值得进一步拓展。
中国发展战略研究所研究员王春晖博士认为,随着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搜集变得越来越容易。对此类信息的不当使用或予以公开会给个人造成财产、精神上的损失。因此,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能只停留在所谓独处权的;ど希Ω贸疟;じ鋈诵畔⒌姆较蚍⒄埂R饺ㄒ丫哟车摹案鋈松畎材皇芨扇拧钡南ɡ荼湮执木哂谢庖宓摹靶畔⒁饺ā。另外,根据该修正案草案对犯罪主体的描述: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将履行本单位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将构成犯罪。可见,侵犯公民信息权方面的犯罪主体不仅有特殊主体,也包括一般主体。也就是讲专门从事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是构成本罪的特殊主体,那些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上述信息的行为人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王春晖博士提出,刑法修正案专门就保护公民的个人信息作出规定,无疑对于那些非法出售、提供或者以窃取、收买等方式非法获取公民信息的不法之徒是一种威慑。因为,在所有的法律责任中,刑事法律责任的惩处和威慑是最严厉的。我国以修改刑法的方式介入个人信息;,表明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重视的程度,同时也证实了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力度。
当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そ銎疽惶跣谭ㄐ拚甘窃对恫还坏模豢赡芙饩龈鋈诵畔⒈;さ乃形侍狻8鋈诵畔⒈;し商逑凳且桓錾婕跋芊、刑法、民法、行政法等多个部门法的综合体系。
因此,王春晖博士建议应当尽快制定和颁布一部专门保护个人信息的专门法律———个人信息;しǎ獠孔欧捎Φ痹诹酱蠓矫嬗兴魑阂皇嵌哉棵爬霉π孤陡鋈诵畔⒂Φ奔右灾氐愎嬷;二是对一些大众服务类企业,诸如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应当作出严格的规定。(法制网记者 万 静 实习生 马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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