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
2008年08月26日 13:43 来源:扬子晚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建议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最高刑由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
受贿十万元,最高就可以判处死刑;而几百万甚至上亿元的“财产来源不明”,最高却只能判五年有期徒刑。这意味着,受贿者如果拒不交代,而司法机关又找不到证据,那么贪官就可以“四两拨千斤”,以极小的代价抵消严重的罪行。不过,法律做出这样的规定也并不是没有道理。
众所周知,“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的基本理念,如果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那么他就应该被认定为无罪。如果严格遵循这样的理念,那么“来源不明”的财产即使再多,也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再者,“沉默权”也是现代法治普遍认同的一项基本权利,因此,犯罪嫌疑人也有权“拒不交代”。而且,“拒不交代”本身就是一种“有罪推定”,因为它隐含的前提就是嫌疑人肯定有罪——如果没有犯罪,就不存在“拒绝”交代的问题了。
不过,任何制度都有一定的弊端。比如有些案情确实比较复杂,要查清犯罪嫌疑人受贿的犯罪事实确实非常困难,同时也不能排除一些办案人员消极侦查甚至有意无意为犯罪嫌疑人减轻罪责的可能,这些都会在客观上形成一条“华容道”,从而让一些贪污受贿者逃避掉法律的惩处,损害公平公正。因此,有必要在这条可能的“华容道”上设置一道门槛,以防贪污受贿者“零代价”地逃脱制裁。
公平正义是法律乃至整个社会运行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高于“无罪推定”等任何工具性理念。虽然规定“财产来源不明”确有“有罪推定”之嫌,但如果规定得当,那么在实质上就是对公平公正的维护。
(河南 盛大林)
【编辑:朱鹏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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