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12日,四川省汶川县发生里氏8.0级特大型地震。成都市两级检察院在积极进行抗震救灾的同时,积极探索在这一自然灾害非常时期公诉工作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新途径、新措施。不仅及时化解了因刑事犯罪而引发的社会矛盾,而且以抗震救灾大局为重,使一些抗震救灾中特别需要的具有特殊技能的犯罪嫌疑人能及时投入抗震救灾第一线,实现了执法办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1.灾情发生后,震区急需一批救援、救护、运输、医疗等方面的人才,而两级院办理的各类刑事案件中出现了一些具备相关特殊技能的犯罪嫌疑人。为保障抗震救灾活动的顺利开展,维护灾区群众的更大利益,赢得更多的救援时间,结合刑法、刑诉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抗震救灾时期加强刑事案件办理工作的意见》的内容,两级检察院公诉部门视情况依法对这些犯罪嫌疑人采取了变更强制措施等方式,在保障诉讼能得以顺利进行的同时,让其积极投入到抗震救灾中去,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例如,蒲江县检察院在办理该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石某涉嫌受贿一案期间,依法对其作出了取保候审的决定,保证抗震救灾医治任务的完成。
2.为了更好实现法律的教育功能和感化功能,市两级院公诉部门有针对性地选择对一些轻微刑事案件进行分流处理,并依法对这些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变更强制措施,为犯罪嫌疑人提供了戴罪立功的机会,实现了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例如,成都市检察院公诉一处在办理伍某涉嫌窝藏罪一案期间,给予其在取保候审期间戴罪立功的机会,故将其分案由彭州市检察院审查,待根据其在抗震救灾中的具体表现再作酌情处理。目前,彭州市检察院已对该犯罪嫌疑人开展了有效的跟踪考察工作。
3.对于地震期间发生的刑事犯罪,应依法作出从快从严处理。地震发生后,成都市陆续出现了一批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聚众哄抢公私财物,诈骗,抢劫等严重破坏灾区社会秩序稳定、侵犯受灾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性质的治安、刑事案件。两级院注意加强对该类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在这一特殊时期中,对于这些治安、刑事案件,侦查监督部门及时介入,按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清楚”的标准从速批捕;公诉部门则按照起诉标准积极引导侦查,从速起诉。例如,2008年5月14日,嫌疑人向某在成华区建设路巷附近某面馆处向过往学生声称“成都市水源被污染不能饮用”的谣言,并借此向这些学生兜售矿泉水。公安机关及时掌握了该情况,并迅速通报了成华区检察院。通过检察机关迅速介入侦查、了解情况、引导取证,认为向某的行为尽管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属于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的治安违法行为,后公安机关对向某作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作者: 黄维智 尹萧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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