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行政程序规定》立法亮点
建设“阳光政府”
《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具体内容中始终贯穿了公开的原则。
规定了公开的具体内容,要求政府办事的依据、过程、结果都要向社会公开。除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行政听证、行政会议、行政执法案卷等也要求公开。
规范了公开的方式,要求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要求建立统一的政府信息发布平台,对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和设施进行了规范和要求。
管住“红头文件”
为切实解决“红头文件”过多过滥的问题,加强了对规范性文件的管理,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登记制度、有效期制度、网上检索制度、申请审查制度等。
提倡“公众参与”
《规定》在总则中规定了参与原则,对公众或者当事人参与行政决策、行政执法作了具体规定,设立了重大决策公开征求意见制度、听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陈述申辩制度以及投诉举报制度等。
拒绝“推诿扯皮”
《规定》在总则中规定了高效便民原则;在政府工作流程再造、理顺行政关系、防止推诿扯皮、提高行政整体效能方面,规定了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管辖争议解决、部门联席会议、行政协助等制度;为了解决多头执法、争权和推诿现象,对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行了规范,如相对集中行政执法权制度、一个窗口对外和并联办理制度;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进审批提速,对行政执法行为的期限进行了专门规定,确定了当场办理、限时办结、承诺办结、期限分解等程序制度;对不作为和缓作为行为进行了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规范行政”
在行政管理方式创新上,重视行政合同、行政指导、行政裁决、行政调解、行政应急在政府管理和服务中的作用;要求加强电子政务建设,推进政府上网工程,扩大政府网上办公范围;要求适当下移行政执法重心,减少执法层次;要求建立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社会矛盾化解机制,进一步完善行政机关调处民事纠纷制度。
完善“监督机制”
《规定》强化了对行政行为的层级监督,创新了政府层级监督机制和方式。主要设计了绩效评估制度、行政问责制度,规定了确认无效、撤销、补正等行政行为的效力形态和责令履行、确认违法、更正等制度,建立了程序违法登记公布、责任追究等制度。(记者 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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