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霆被改判5年 法院称其构成盗窃罪
2008年03月31日 17:39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广州3月31日电(记者 唐贵江)广州中级法院三十一日下午就备受关注的许霆银行ATM机上恶意取款案宣布重审判决,法院仍然认定许霆构成盗窃罪判处其五年有期徒刑,罚金人民币两万元,并退赔其从银行ATM机上取出的十七万三千八百二十六元。
法院在宣判书中表示,许霆构成盗窃罪,符合盗窃金融机构罪的主、客观要件。因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较轻,遂作出上述判决。许霆当庭表示不上诉;而许霆父亲徐彩亮则在审判结束后对该判决表示不满意,还会继续上诉。
二00六年四月二十一日晚上十点许,许霆来到广州天河区黄埔大道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结果许霆发现,取出人民币一千元后,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一元;许霆随后先后取款多达一百七十一笔,合计人民币十七点五万元。
由于许霆第一次取款一千元,是正常取款时,因自动柜员机出现故障,无意中提取的,所以不被法院认定为盗窃,而其余一百七十次取款,自动柜员机在其银行账户上自动扣款的一百七十四元,也不被视为盗窃。因此,法院最后认定,许霆实际盗窃金额为人民币十七万三千八百二十六元。
二00七年四月二十四日,许霆辞去其在广州的工作,携款潜逃。一年后,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捕归案。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广州中院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无期徒刑。
许霆案经媒体报道后,在中国社会引起舆论广泛关注和争议。二00八年一月十四日,广东省高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二00八年二月二十二日,许霆案在广州市中院重审开庭。(完)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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