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法拟从严限制高级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
2007年12月28日 14:5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表评论
记者从第十九次全国法院工作会议上获悉,为了进一步强化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和指导职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订司法解释,拟在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从严限制各地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除非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在本辖区确有重大影响、确有必要作为第一审案件受理,但在受理前要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据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仅限于少数政策性、公益性较强,社会敏感度高,在受理、审判和执行时不好把握或有难度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将以此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在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后,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所辖区域内各级人民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明确建立高级人民法院一般不再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机制,相应调整四级法院的职能划分,有利于完善四级法院的功能分层,有利于理顺民商事案件的级别管辖秩序。调整之后,基层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数量会相应增加,对其司法能力和水平既是一个考验,也是一个促进。对此,各级人民法院要认真研究,全面考虑,做好充分准备,涉及到需要调整内部职能、业务划分和人员的,要统筹协调,妥善调整,确保为明年4月1日民诉法修订案及时、正确实施打下坚实的基础。(陈永辉)
【编辑:李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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