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09年起,广东省东莞市将在全市范围内禁止养猪。根据有关安排,从现在起到12月15日,对暂缓清理的养猪场进行核查,实行统一管理;今年年底前对所有非暂缓清理的养猪场进行彻底清理;明年年底之前,对包括暂缓清理在内的所有养猪场进行全面清理;2009年1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停止所有生猪养殖活动,仍进行生猪养殖活动的场所“发现一个、清理一个、查处一个”(12月6日《南方都市报》)。
对于禁止养猪的理由,东莞市政府方面给出的解释主要有两点:一是饲养生猪已经不合算;二是存在严重的环境污染。据有关人士声称,目前东莞现有75万头生猪带来的污染排放量,相当于450万人口的污染排放量,要新建一座日处理132万吨的污水处理厂,才能有效净化处理。从这些理由当中,我们或许不难发现,东莞市政府出台这种全面禁猪令的确不乏成本核算的行政理性,但这些所谓的理由,却并不能经受起合法性、合理性的双重拷问。
首先,政府全面禁止养猪不具有现实合理性。毋庸否认,养猪确实存在环境污染,但这种污染其实更多是一种容易降解与治理的自然性污染,只要相关管理措施科学、得当与到位,这种污染大多是可以得到有效控制的。而且,像东莞这种工业型城市,工业污染其实才是其最为主要的污染源,养猪污染所占的比重其实十分之小。在如此现实格局下,如果政府不集中精力去抓工业污染治理的主要矛盾,反而大张旗鼓地去抓养猪污染治理的次要矛盾,那么不仅容易给人一种舍本逐末的感觉,更是难免给人一种政府刻意转移环境污染、以牺牲农业发展换取工业发展的嫌疑。如此以来,今后不仅会有许多人难以再依靠养殖来获得和增加收入,而且只怕逐渐连肉也难吃上了。
其次,政府全面禁止养猪缺乏合法性基础。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任何一种政府行政行为都必须遵循基本的法治原则和法律程序;尤其是在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后,政府行政行为更是不得随意而为。然而,从我国现有的各种法律法规来看,不仅没有任何一部法律法规对百姓的养猪行为进行限制与禁止;而且《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更是明确规定:各城市要在郊区县建立大型生猪养殖场,保持必要的养猪规模和猪肉自给率。任何地方不得以新农村建设或整治环境为由禁止和限制生猪饲养。也就是说,东莞市政府这种全面禁止养猪的行为,不仅直接违背了“法无明文规定不可行”的公权运行规则,违背了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而且也是在以一纸单方面的地方行政命令直接对抗更高法律效力的国务院法规。而这其实正是这种政府全面禁止养猪行为最让人难以接受的一个地方。
同时,从媒体报道的相关内容来看,东莞市政府出台这种全面禁止养猪的禁令,不仅没有经过充分的调研与反复的论证,也没有广泛、深入听取包括养猪户在内的社会民意,没有给出一个相对详细的补偿标准和安排,其更多依据的俨然是一些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个人的意见。而这就不仅直接违背了十七大报告强调提出的“依法行政、民主行政、科学行政”的要求,更是违背了公共行政决策的一些基本的程序性要求,从而也就难免让社会各界异议不断。
应该承认,随着城市发展的日益规范化、精确化,各个城市政府对于自身产业的定位肯定会各有不同。但任何一种政府公共行政行为,都不能为了某些价值目标的实现而违背基本的法治原则、精神与程序。实际上,在猪肉价格依然持续上涨的社会背景下,养猪行业需要的并不是简单采取行政干预手段一禁了之;相反,其相对更为需要的,应该是采取更为积极、全面的措施,进一步改进与完善相关的执法监管标准,进一步促进养猪产业的规划化和科学化,从而更多实现城市环保、社会民生与产业发展的共赢。(阮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