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休假将从3天改为1天,相应增加清明、端午、中秋放假。然而,最早提出“以带薪年假取代黄金周”的全国人大代表、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院长沙振权昨晚接受本报采访指出:如果没有相应的保障措施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就直接取消一个黄金周,恐怕并不合适,至少老百姓的习惯与心理难以接受。
沙振权代表早在2001年就曾作为第九届全国政协委员提议按照劳动法规定给予劳动者有薪年假,后来也几次建议改革黄金周制度。在他看来,改革或者取消黄金周,必须要有法律保障。首先应从“法”的角度,向用人单位的领导强调休息权是公民基本权利,不予职工有薪年假是违法行为。
沙振权说,在福利制度比较完善的国家,普遍用法律形式规定了10天至30天的带薪休年假制度。而我国虽然有带薪年假制度,但在不少地方恐怕只是一纸空文。有的企业老板甚至振振有辞:打工仔情愿赚加班工资,不愿休假。其实,这是对劳动者休息权的变相剥夺。
沙振权认为,应就《劳动法》第45条颁布详细解释条文。如香港特区劳工处颁布的雇佣条例规定“雇主不让雇员放年假或不支付年假酬薪给雇员,可被检控”。他建议内地可参考此类规定,即使不提高到“检控”的程度,至少必须有一定的强制措施。
沙振权说,如果真要取消“五一”长假,也希望多一些科学论证,权衡考虑各方面的利益,广泛征求意见,或者有一个过渡期,不宜一下缩短为一日。(曾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