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浙江省上虞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张吉太受贿、挪用公款案作出一审宣判,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5万元。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今年53岁的张吉太先后担任中共上虞市小越镇党委书记、上虞市交通局局长(党组书记,兼任下属企业法人代表)及中共上虞市委常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等职务。在此期间,张吉太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现金人民币、银行礼仪存单、购物券合计价值人民币108.2万元,张吉太还与人两次赴澳门参与赌博,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赌博筹码合计价值港币12万元。
法院另外还查明:1996年至2001年,张吉太在担任上虞市交通局党组书记、局长期间,未经局领导集体讨论,个人擅自决定以单位名义,先后多次将国有资金合计1690万元出借,从中收受现金、礼仪存单等。
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吉太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为他人谋利;又利用职务之便,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挪用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受贿罪、挪用公款罪,应数罪并罚。张吉太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在案发后,张吉太又积极退赃,有较好的认罪和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 (记者 黄深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