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4日上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受贿、滥用职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励奎铭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以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赃款人民币41.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院经审理查明,励奎铭曾先后任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宁波市交通局局长、党工委书记,宁波市政协副主席。励奎铭在担任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交通局局长期间,在直接负责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项目引进外资和组织实施的相关决策中,违反有关规定,擅自决定实行名为代建制的总承包,未经招投标,由奥地利阿尔皮内·麦瑞德公司作为总代理,代建费采用概算包干等方式,给国有财产造成了上亿元的重大损失。1998年至2003年期间,励奎铭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41.68万元。
鉴于励奎铭在侦查阶段主动交代了受贿事实,并退清了全部赃款,故法院对其受贿罪予以从轻处罚。 作者:陈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