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4日召开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4次常务会议通过了《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决定,自治区将设立生产安全事故举报奖励资金,以增强和鼓励人民群众对生产安全事故的监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奖励按事故等级分四级:一般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元;较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1000元;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3000元;特别重大事故,举报奖励标准为5000元。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也可向上一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举报可以采用电话、书信、传真、面谈、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举报内容应当包括死亡事实及与之有关的证据材料;被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举报人的姓名、地址及联系方式。举报人应当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对借举报之名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以举报为名,干扰工作的,依法追究责任。(记者 郭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