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北京四月二十四日电(记者 马海燕)中国公民可以通过新闻发布、政府网站、信息查询场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等四种方式及时获得政府信息,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张琼今天上午在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时作出如上表示。
为保证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方便、及时获取政府信息,条例从以下四方面作了规定:一是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公开;二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询场所,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三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四是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原则上应当在其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张穹表示,外国人和外国组织也可以通过中国政府主动公开信息的渠道来获取政府信息;至于外国人和外国组织向中国政府申请获取其他政府信息的,则应该根据国际法规定的原则,按照对等原则来进行处理。
张穹说,在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时体现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一方面条例规定了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也规定了各级政府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也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
张穹认为此举能够有效地保证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有利于人民群众监督政府部门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实现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力被滥用,便于从制度上、从源头上遏制和预防腐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