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24日电 今天的检察日报刊登文章指出,欲铲除腐败,必须破除这样一种潜规则:运用所谓“技巧”,设置隐形程序对抗法律的正当程序。
文章说,查处腐败特别是查处腐败犯罪,国家有显性的法律程序支持。但由于受司法的行政化的影响,一些地方在查处腐败案件的过程中,打着加强“领导”、维护“形象”的名义,对查处腐败案件设置了层层筛选的隐形程序,干扰法制的统一性和司法的独立性。
一个涉嫌腐败的案件是否立案侦查、对涉嫌腐败的官员是否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是否定罪量刑、案件查到什么程度,都要请示相关领导拍板。这表面上加强了领导,实际上增加了反腐败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导致同一案件事实,在此地判有罪,在彼地可能是无罪,对此人可能判有罪,对彼人可能定无罪,同案难于同判。
更有甚者,在潜规则面前,腐败与反腐败可以达成某种交易,反腐败被一些人异化为寻求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案件扶贫”敛财手段,或者“以人划线”,作为排斥异己或者拉拢亲信的政治手段,形成可怕的反腐败中的腐败。(孙国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