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仅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公开、合法收入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腐败更多的是非法所得,权钱交易。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无疑是当下申报制度的重要缺陷。
1月26日,联合国新任秘书长潘基文公布了自己和夫人的财产状况:200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总财产约为120万美元至250万美元。据悉,潘系第一位根据联合国相关规定,对外界公布财产状况的联合国秘书长。我不知道,潘基文履新率先公布财产,能否唤醒中国官员的申报自觉?但可以肯定的是,目前我国尚缺乏财产申报的刚性法治环境。(本报28日8版)
虽然1988年我国就起草了一个关于国家行政工作人员报告财产和收入的规定草案;1995年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中央决定于2001年6月15日颁布《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尽管如此,但不能不说,现行财产申报制度仍存在着缺陷。
其一,停留在党规条纪位次,未能上升到法规的层级。1994年,我国《财产收入申报法》列入立法项目,十多年也未见结果。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公务员法》,公众寄寓厚望的有关财产申报的条款付之阕如。由于现行规定多以文件形式下发,未以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形式予以确定,缺乏权威性,执行很差亦是不争的事实。而早在1883年英国议会就通过了《净化选举,防止腐败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有关财产申报的法律。1978年美国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需申报财产。20世纪七八十年代,泰国,墨西哥,新加坡,俄罗斯等国也都不约而同地实施了财产申报制度(2005-2-8中国经济时报)。
其二,缺乏可操作的细则和科学严格的程序。比如《规定》仅将工资,各类奖金、津贴、补贴及讲学、写作、审稿等公开、合法收入纳入申报范围。而官员腐败更多的是非法所得,权钱交易。最可能涉嫌犯罪的收入遗漏在申报之外,无疑是当下申报制度的重要缺陷。此外,由于申报程序不科学,一般向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申报,向自己所领导的机关报告,材料内部备案,不予公开,加上缺乏后续审计、稽核等公正、独立、权威等制约措施,致使财产申报制度形同虚设。而国外财产申报制度则将官员的一切财产纳入申报范围,潘基文甚至还报告女儿、女婿的工作情况。美国的申报单甚至可供新闻机构和公众查阅、复印。有的还设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登记,核查或直接交由社会中立权威机构审核确认,然后予以公布公开。比如,联合国就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对潘基文的财产报告审计后,将详情公之于众的。
其三,缺乏惩戒机制。国外的申报制度除了一般都设计有初任申报、日常申报和离职申报三种形式,此外还坚持全部、真实、公开的原则。在美国相关法律中,规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对拒不申报、谎报、漏报、无故拖延申报者,各单位可对当事人直接进行处罚;司法部可对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法院可判处1万美元以下的?睿欢怨室馓峁┬榧傩畔⒌娜,可提出刑事诉讼,判处最高25万美元的?罨5年监禁。1989年,美国众议院议长赖特因先后69次违犯国会有关财产收入的法规而被迫辞职。韩国于1993年推出此项制度后,仅一个月工夫,当时的韩国大法院院长、检察总长等一大批高官就因腐败行为暴露而先后辞职(2006-9-27人民网,第19期人民论坛)。而在我国,事实上多年来就根本未见因财产申报不力而受到处罚的先例,至今也尚未听说过有哪一个腐败分子是因为财产申报而暴露的。
财产申报法,号称“阳光法案”。腐败分子最怕的也就是,暴露自己非法占有的财产。潘基文履新率先公布财产,不知能否成为中国官员的学习榜样。
(来源:燕赵都市报,作者:刘效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