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月22日电 据解放军报报道,2007年1月1日,中央军委主席胡锦涛签署命令,发布施行新修订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审计条例》。解放军审计署审计长阮志柏少将指出,修订后的条例分为8章58条,围绕强化军队审计监督职权,规定办理审计事项时,有权行使查询存款、保全证据、审计制止等10项审计职权。
解放军审计部门在军队审计中被授予十大职权
一、审计部门有权要求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单位,提供与其经济活动有关的规划计划、预算、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二、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凭证、库存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和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应当接受检查,不得拒绝。
三、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有权就涉及审计事项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调查,并可以采取复制、拍照、录音、记录、转储、下载等方法,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支持、协助审计部门的工作,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明材料。
四、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存款;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存储公款的,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五、审计部门办理审计事项,对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有关资料,或者毁损、转移、隐匿违反规定取得资产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和有价证券,需要予以冻结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六、审计部门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有权要求主管部门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制止无效时,通知有关职能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财经法规的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并要求被审计单位暂停使用已经拨付的款项,但采取该项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的正常经费保障。
七、审计部门对违反财经法规的被审计单位,有权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视情给予通报批评;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需要给予处分的,建议有关主管部门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审计部门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有关财务收支和其他经济活动的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应当建议有关主管部门予以纠正;有关主管部门不予纠正的,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依法处理。
九、审计部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通报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军事秘密,遵守军队的有关规定。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上级考评被审计单位工作的重要依据。
十、审计部门履行审计职责,可以提请军务、干部、纪律检查、财务、装备经费管理等部门予以协助;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