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财政厅:红会等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统一分配
2013年08月05日 09:47 来源:中国甘肃网 参与互动(0)
8月1日,记者从省财政厅获悉,为加强岷县漳县地震灾区救灾资金物资管理,日前我省多部门联合下发了《甘肃省岷县漳县6.6级地震抗震救灾资金和救灾物资管理办法》,就救灾和捐赠款物筹集接收、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指出,救灾资金主要用于抢险救灾、受灾群众的转移安置和生活救助、因灾死亡人员的抚慰安葬费、伤员救治和卫生防疫、基础设施修复、因灾倒塌房屋或受损房屋的修建以及其他严格按程序批准的支出。定向捐赠资金按照捐赠人意愿落实。非定向捐赠资金由省上依据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及资金计划统筹安排使用,主要用于城乡居民倒损住房重建,学校、医院、社会福利、防灾减灾等公共服务设施重建及设备配套,特困群众、“两孤一残”人员等特殊群众安置,其他民生类项目的恢复重建。
《办法》规定,县级财政部门设立“救灾捐赠资金专户”,专门用于救灾捐赠资金的收支核算。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省、市、县民政部门接收的救灾捐赠资金,要及时汇缴到同级财政部门“救灾捐赠资金专户”,由财政部门纳入预算统一拨付。省红十字会、省慈善总会等社会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纳入全省救灾资金的统一分配计划。县级财政、民政部门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及使用情况,接受审计、监察部门、社会各界和媒体的监督。
【编辑:王安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