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业主临时公约》开征意见
2008年01月10日 15:16 来源:北京晚报 发表评论
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承租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负连带责任。转让物业的,业主应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各项费用。这是今天公示的新《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中规定的。从今天起至1月23日,市民可以登录“北京建设网”,查看修改后的《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具体内容,并可以通过邮件或书面的方式,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临时管理规约应是由业主自行制定的,但开发商在预售商品房之前,应参照该示范文本制订临时管理规约,并作为《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的附件,由买房人签字确认,并自第一买房人签字时发生效力,对以后的新业主及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据了解,《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曾于2007年3月份公开征求过意见。这次根据新修订的《物业管理条例》,将《业主临时公约》更名为《临时管理规约》,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市民提出的意见,对示范文本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主要明确了业主在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并对房屋装修、车辆停放、物业服务费用交纳以及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的使用等方面做出了必要的提示和引导。如《规约》明确,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按其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分摊,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纳。(记者李海霞)
【编辑:王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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