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商一边将房屋卖出还收取了一半房款,一边却连预售许可证还没有拿到。等到买主告上法庭,房产商才拿出一份迟到的预售许可证,原来房产商出卖房屋时早已将该屋抵押。由于房产商在卖房过程中存在欺诈,中山市两级法院一致判令购房合同无效。房地产公司除退还购房款和利息外,还要按已收取购房款1倍金额支付赔偿金。
付了购房款拿不到房子
2005年5月8日,陈爱莲与中山市富安房地产公司(化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爱莲向富安公司购买座落于中山市西区某花园D栋的商品房一套,总金额13.3万元;陈爱莲在签订合同时支付购房款67294元,余款66000元于2005年9月30日前付清;富安公司于2005年9月30日前将该商品房经验收合格后交付买受人使用。
在签订合同当天,陈爱莲就交了购房款67294元。就在陈爱莲满心期待能搬进新家,富安公司却告诉她无法按期交付房屋,而原因却是没有该套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迟到的预售许可证
2006年6月双方对簿公堂,然而,令陈爱莲没有想到的是,在庭上富安公司向法院提供了一份证据来对抗陈爱莲主张,而这份证据正是陈爱莲所购商品房的预售许可证!
那么既然有预售许可证,可富安公司为什么不在合约规定的日期交付商品房呢?原来,预售许可证是在2006年6月14日才被富安公司取得的,离合约规定的2005年9月30日,足足迟到了近一年。但富安公司却认为由于公司现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因此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判决:卖房有诈双倍赔偿
经查实,原来富安公司和陈爱莲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并未在房产交易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早在陈爱莲买房之前,2004年7月15日富安公司已将包括陈爱莲预订商品房在内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抵押给中国农业银行中山市西区支行。2006年5月23日才注销了其中D栋房地产的抵押手续。正是由于这个原因,直到2006年6月14日,富安公司才取得了D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富安公司在故意隐瞒了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的基础上,和陈爱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而在即将开庭之前,又把许可证拿了回来。
中山市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富安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欺诈!因此,双方订立的合同应认定为无效合同。遂一审判决:判令富安公司返还陈爱莲已付购房款67294元及利息,并支付与购房款同等金额的赔偿金67294元。一审宣判后,富安公司不服,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了原判。(邬科 李睿锐 李志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