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了房产中介公司的服务,却认为房产中介无权收取中介费的张女士,被中介公司告上法庭。昨天,闵行区法院一审判决张女士按约支付违约金9250元。
去年7月29日,张女士委托一家房产中介公司出售自家一套住房,并签下合同,在委托期限内,张女士如果有“自行出售或经第三人介绍出售”等五种情形,应依委托价格的1%支付违约金。签约后,中介公司于2006年8月6日陪同吴女士实地察看了房屋。但令中介公司没有想到的是,张女士于8月11日与吴女士就自行订立买卖合同,在这份合同中,还有“无中介”的字样。
法院认为,张女士确与中介公司介绍的买受人吴女士在看房之后,没有通过中介公司私自完成了交易过户,该行为已符合约定的违约情节,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杨克元 毛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