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府日前出台《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对市民购买商品住房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据了解,西安市《关于恢复房地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规定,从2008年9月4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对购房户按购房款总额,分1.5%、1%、0.5%三个等级给予一定比例的财政补贴。(《新京报》9月7日)
按理说,老百姓买房,政府帮着“埋单”,这就像天上掉下一个大馅饼,可是,这种表面上惠及民生的政策,其真正的作用是借公共财政为开发商“托市”,最终的结果是房价依靠财政的补助攀升上去了,老百姓更加买不起房了。
不过,如果我是开发商或者已经购房者,那么我可能就喜欢政府的补贴,因为作为房价高企的受益者,当然愿意政府的补贴来支撑房价。因此,对于政府补贴来“托市”,涉及的是两大不同利益取向的群体的利益博弈问题,也是一个公共决策问题,要让争议的各方得到相对的满意,就必须在决策中充分吸纳各方的意见与诉求。因此,这一问题不能由政府自行决定,而应当放在人大会上,进行充分讨论,由代表投票来表决。
地方政府本身就是“购房补贴”这一决策的受益者。正如一篇《警惕地方政府假借民生为房产托市》文章所指出的,部分地方政府有通过补贴购房者达到间接补贴开发商的目的,并不令人感到奇怪。因为一个地方的房屋成交量越大,房价就越加高企,土地生出的钱财就越多,政府的收益也就更大。这也正是近些年来部分地方政府不遗余力地推高房价,伸出有形之手大肆谋利的根本原因。政府通过补贴推高房价,间接就推高了土地的价格,那么就有助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政府在这一决策中就含有政府利益在其中。那么,这一决策在出台之前,政府就应当进行回避,而交由人大来讨论、表决。
最后一点,政府每花财政一笔钱,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的审查和同意,这是任何法治国家的基本要求。用财政的钱补助市民购买商品住房,这是一笔很大的费用,这笔费用该不该开支,如何来使用,就应当由政府交由人大来讨论,投票表决。(杨 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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