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无法律依据
本报讯(记者 周晔 通讯员 小贤) 与网友恋爱并发生关系,一名大学生找到法援机构咨询,问能否要回送出的礼物并要求对方赔偿两万元初夜费。面对她的问题,法援工作者不禁摇头苦笑。
小雯是河南信阳人,今年19岁。2008年,她考取了武汉某二级学院。来汉上学之前,小雯认识了一位武汉网友,对方自称武汉某高校大二学生,名叫李辉(化名)。经过几次聊天后,两人觉得很投缘,小雯答应对方做他的“网络女友”。
2008年平安夜,李辉再三约小雯“出来过节”,两人第一次正式约会。小雯希望给李辉一个好印象,送给他一个价值2000元的MP3做见面礼。临近放寒假时,在李辉的“请求”下,小雯和他发生了关系。
通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小雯觉得李辉并不完美,萌生了分手的念头。不过,她觉得礼物也送了,便宜也被占了,轻易分手“划不来”。
昨日,她打电话到12348法律咨询热线询问索赔事宜。法援工作者指出,两人自愿交往,因为分手就要赔偿“并无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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