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员组织价格听证时若玩忽职守将担法律责任
2008年07月14日 20:10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7月14日电 国家发展改革委今日公布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听证会的组织或者举行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办法也规定,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程序组织或者举行听证会,情节轻微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听证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定价机关制定听证目录内商品和服务价格,未举行听证会的,由同级或者上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宣布定价无效,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请有关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编辑:张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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