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资双方参与管理监督
问:您为什么提出要让责任主体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
郑功成:从世界各国的实践来看,社会保险制度的直接责任主体通常都是劳资双方,政府在社会保险制度中所扮演的其实是雇主与担保人的双重角色。社会保险制度责任分担的特色,决定了通过合理有序的途径,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是这一制度实现自我平衡、自我发展的必要条件。因此,我认为应当打破直接责任主体无法有效参与社会保险管理监督的现行格局,让工会、雇主组织通过合适的途径与方式直接参与社会保险事务的管理与监督,这将有利于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持续发展。
当然,要想整个社会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还需要强有力的社会监督,而将社会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公开化,将是治理这一制度目前存在的诸多问题的重要保证。需要强调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设计不仅需要通过调整、充实、完善等措施实现优化,而且需要将优化的制度设计上升到法律规范的层次,只有这样,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才能发挥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实现国民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功能。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作者:刘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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