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购买的100万元的“建信恒久”基金,四个月后却发现变成了废单,而100万钱款早在她购买基金后的第三天便被退回她的账户,对此却无人对她进行过告知。今天上午,王女士诉建行朝阳支行和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双方当事人于朝阳法院进行证据交换。其间,基金公司与建行均向法院做出了不公开开庭的申请。
今年4月13日,王女士在建行朝阳支行架松储蓄所申请购买了100万元的“建信恒久”基金和100万元的“中国50”基金。交易成功后,她从证券账户上支付了200万元人民币,并在打印凭证上签字确认。此后,她每天都关注着所购买基金的涨跌行情,等待最佳时机赎回。
王女士称,8月9日,她将“中国50”基金赎回,当时银行的工作人员还告诉她“建信恒久”涨得很好,千万不要急于抛售。但8月16日,她再次来到银行办理转账业务时,却发现账户资金余额多出了100万元。经银行工作人员查询对账单发现,她在4月13日买进的“建信恒久”基金变为了废单,支付的100万元现金早在4月16日即被退回。因此,王女士要求两被告赔偿她收益损失及律师代理费共计80余万元。
针对王女士的起诉,基金公司及建行的代理人在庭上均表示,银行作为代销机构只是提交了交易申请,但并不代表申请必然获批。根据基金公司的业务规则以及银行的客户须知,认购结果的最终确认以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也就是基金公司的确认为准。根据基金公司出具的证据,从去年12月29日至今年7月3日,该公司已暂停接受建信恒久基金单笔金额50万元以上的申购及转入,对此该公司在公司网站和相关报纸上均发布了公告进行告知。
建信基金公司的代理人表示,由于公司没有批准该笔申请,因此双方的基金合同根本就不成立。而基金是否认购成功,客户只需要登录基金账号,从网上就可以查询到。建行的代理人则表示,根据《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银行不承担信息披露的法定责任。王女士不了解公告内容,且未及时就基金的申购情况进行确认,其因自己的疏忽大意导致投资失败,应自行承担责任。
基金公司限制50万元以上的基金申购,作为代销机构的银行的业务员竟然都不知道。王女士的代理人认为,
出于对用户负责,基金公司应该在基金买卖交易的系统上设置提示,而且应该在销售网点进行公告。(记者张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