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听证的组织
第六条 定价听证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
省级以上定价机关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由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
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听证。委托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
第七条 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担任,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兼任。
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
第八条 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
(二)提出听证会报告。
第九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
(一)消费者;
(二)经营者;
(三)其他利害关系人;
(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
(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
听证会参加人的人数和人员的构成比例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不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条 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
(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推荐;
(二)经营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确定或者委托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三)专家、学者、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
第十一条 听证会参加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进行社会调查,收集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行业主管部门调查了解与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
(三)出席听证会,就听证事项发表意见、阐明理由;
(四)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二条 听证会设记录员。记录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人员担任,如实记录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
第十三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
旁听人员不得进行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
第十四条 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按照报名顺序或者随机选取。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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