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天公布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从今天起开始实施。据国务院法制办负责人介绍,为了实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的目标,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年初开展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第一次会议纪要的要求,国务院制定了《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
条例规定,污染源是指因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向环境排放污染物或者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的场所、设施、装置以及其他污染发生源。污染源普查的对象是我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普查的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和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条例规定,地方、部门、单位的负责人擅自修改普查资料,或者强令、授意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伪造、篡改普查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条例规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每10年进行1次,标准时点为普查年份的12月31日。(记者王亦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