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北京12月24日电 一九四九年首届全国税务会议,通过了包括对企业所得征税办法在内的统一全国税收政策的基本方案。一九五〇年,政务院发布了《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在全国开征工商业税(所得税部分),其主要征税对象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应税所得,国有企业因由政府有关部门直接参与经营管理,所以其上缴国家财政以利润上交为主。一九五八年和一九七三年,中国进行了两次重大的税制改革,其核心是简化税制,其中工商业税主要还是对集体企业征收,国营企业只征一道工商税,不征所得税。
改革开放后,中国的企业所得税制度建设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为适应改革开放、吸引外资新形势的要求,一九八〇年九月和一九八一年十二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通过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同时,作为企业改革和城市经济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措施,国务院决定在全国实行国营企业“利改税”。一九八四年九月,国务院发布了国营企业所得税条例(草案)和国营企业调节税征收办法;一九八五年四月,国务院发布了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分别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开征企业所得税。
一九九一年四月,中国全国人大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合并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并于同年七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十三日,国务院将上述三个国内企业所得税相关条例和办法整合制定成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通过不断改革,中国形成了一套内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外资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企业所得税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