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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至今日,打击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其中,舆论监督结合法律惩戒,是严防腐败的最重要手段
支付了大约13亿美元,德国电信工程业巨头西门子公司总算在2008年岁末了结了困扰其2年多的贿赂案。不过,这家百年企业的丑闻并没有因此而终结。随着“西门子在中国行贿事件”的曝光,跨国企业商业贿赂全球化的足迹也愈发清晰地展示在人们面前。
事实上,“跨国公司腐败”并非一个新话题。长期以来,由于其在国际经济生活中发挥的重要影响,世界各国都在一次次腐败案件的追查和审理中不断加大力度。严防跨国公司腐败,已成为全球反腐败的重要内容。
各国编织严密法网
在市场经济起步较早的欧美等国,严格的法律制度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对付跨国公司腐败的最强有力武器。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世界上最早对包括跨国公司腐败在内的商业贿赂行为做出惩罚规定。如今,《反不正当竞争法》、《德国刑法典》以及1997年8月份修订的《反腐败法》对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行为做出界定,并规定了相应的惩治措施。正因为如此,包括戴克公司、飞利浦、西门子在内的众多德国公司往往是在远离本国的发展中国家才被暴出腐败丑闻!
而1977年出台的美国《反海外腐败法》是因水门事件对非法政治捐献和洗钱活动进行调查所产生的副产品。它是全球各国制裁商业贿赂最严厉的法律之一,它规定公司一旦卷入贿赂丑闻,涉案人员将负刑事责任。
相形之下,亚洲国家针对跨国公司腐败行为的法律条例出台较晚。发生于1976年的“洛克希德贿赂案”被日本视为彻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契机。
当时,洛克希德公司使用1210万美元贿金获得了全日本航空公司4.3亿美元的交易合同。东窗事发后,公司总裁科特奇恩虽然辞职,但他随后在媒体上大放厥词,认为商业贿赂现象在日本十分普遍,从而引起了日本社会的强烈震动。随后,日本东京地方检察厅、警示厅和国税局共同介入调查,终于在6年之后查明真相。涉案的前内阁总理大臣田中角荣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追缴罚金5亿日元。日本司法界通过此案建立了一整套较为完善的司法制度。上世纪80年代以后,日本商业交易秩序明显好转。
曾徘徊在“严重腐败国家”之列的韩国,近年来亦大力整顿跨国公司腐败问题。2001年,韩国制订了《腐败防治法》,成立总统直属的腐败防治委员会,后更名为国家清廉委员会。从2003年起,国家清廉委员会对全国325个政府和公共机关进行一年一度的清廉度调查,摸清各个机关是否存在接受商业贿赂、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这使得跨国公司很难在韩国插缝行贿。
此外,新加坡对商业腐败也有着严苛的制度规定。新加坡现行的《反贪污法》共35条,重罚和重赏相结合,如同编织了一个严密的法网。西门子行贿史上第一次“滑铁卢”就发生在这里:为了拿到订单在新加坡能源部高官身上故伎重施,结果被禁止5年内部的参与公共项目投标。
舆论监督发挥“公器”效应
在治理腐败和商业贿赂过程中,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也发挥着重要影响。
IBM在韩国分公司的行贿事件最初就是由媒体披露的。2004年1月,韩国联合通讯社报道称:这家韩国分公司借助行贿从政府获得了5500万美元的合同,韩国检察机关已以行贿罪指控48名政府官员和韩国IBM高管人员。这则报道直接引起了韩国民众对这起商业贿赂案的密切关注,并督促政府早日惩治商业腐败。而风波过后,韩国政府也意识到信息的不公开和不对称是商业贿赂的源头,于是就在网上最大范围地公开了政府机关的各类信息,将政府采购转变为电子采购方式,接受民众的在线举报。
日本为公众的举报行为专门制定了《公益举报人;しā,努力;そ曳⒑屯嘎豆局鞴芑蚍止苋嗽蔽シㄎ璞仔形木俦ㄈ。;しü娑,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举报人的真实身份。其次,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解雇或者使用其他形式打击报复举报人。如违背规定,就将严肃处理。
在美国,从水门事件迄今,任何涉及商业贿赂的行为都会遭到媒体的报道和曝光。上世纪90年代中期,美国农业部一名官员接受了某企业家为其女儿提供的几万美元“奖学金”,结果很快被媒体披露,随后不得不引咎辞职。
去年4月6日,网络设备制造商朗讯科技宣布解雇朗讯(中国)的董事长兼总裁戚道协和首席运营官等4名高官,其消息的发布者正是《华尔街日报》。而其后关于朗讯(中国)违反美国《反海外腐败法》的行为逐渐浮出水面,这一过程中,媒体的跟进报道是公众了解和监督政府执法的重要途径。
跨国公司“偏爱”发展中国家
由于发达国家的反腐体制较为完备,为了规避风险,跨国公司经常选择在法制、舆论监督等不太完善的发展中国家进行商业行贿。当然,某些情况下也有历史原因。
上世纪60年代,非洲殖民地国家获得独立后,表面上一些宗主国撤离了非洲大陆,但实际上,这些西方国家的石油公司却在当地变相发挥着“大使馆”的作用,并明目张胆地从事各类商业腐败行为。他们大肆贿赂当地的政府官员,争取有利于己的经济发展计划和石油开采合同,垄断石油价格。久而久之,这些跨国公司严重干扰了当地的经济发展战略,并使腐败风气在当地甚嚣尘上。
不过,随着发展中国家经济条件的改善,跨国公司也开始为自己的腐败行为埋单。
在肯尼亚,政府对查出的行贿公司处以?,同时着手彻底整顿最有腐败倾向的社会部门。政府官员被要求提交一份财产声明,这样就更容易追踪他们在政府之外的收益。目前,肯尼亚人正开始集体反抗行贿文化。受贿的官员甚至被强行押送到警察局惩治,他们认识到,要防止各种形式的商业腐败阻碍自己国家的发展。
另一方面,由于母公司受到各种反海外腐败条例的约束,跨国公司近年来也不断清查自身海外分公司的运作情况。以“朗讯(中国)风波”为例,正是由于查出其违反了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中国分公司的高层才被突然解雇。而促使朗讯由上而下调查的原因是,2003年8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朗讯在沙特阿拉伯的业务进行调查时发现,它曾以馈赠金钱、礼品以及免费乘坐飞机等措施拉拢一名沙特官员,使之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决定。
按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执行《反海外腐败法》的处罚规定:第一,违规的企业将被没收通过贿赂获得的不当所得;第二,公司需为海外子公司或附属机构的违法行为承担责任。因为对非法所得的罚没金额没有限制,一旦企业违反《反海外腐败法》并长时间获利,罚没金额将非常高。
双重顾虑:高成本+坏形象
所以,法律的严格规定使跨国公司对各种商业贿赂行为顾虑重重,因为一经发现就会付出“高代价”。虽然仍有公司在铤而走险,但巨额?钍怪诙嗫绻径浴案堋倍滞吮苋。
美国的罚单向来以“高”、“狠”闻名:1989年,洛克希德公司拿100万美元行贿埃及官员,希望获得埃及政府三架飞机的定单,结果被处以2480万美元巨额?;1995年,赛波特公司以5万美元行贿巴拿马政府官员,希望获得巴拿马运河附近某处的租赁权和其他一些好处,后被罚150万美元;2005年3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指控国防工程承包商和军火商巨人公司向贝宁共和国总统的顾问行贿350万美元,这家公司不得不以2850万美元了结官司;在纽约上市的德国西门子公司近日更是创下了《反海外腐败法》生效以来的最大罚单。
在具体处理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各类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时,韩国政府也毫不手软。它们首先对量刑和罚金标准进行了规范,还规定腐败和商业贿赂事件中涉及的非法所得必须全部退回,犯罪人员不得享受赦免等。
那么,在行贿时是否会得不偿失?这就成为跨国公司的主要顾虑。此外,有商业行贿行为的跨国公司也顾虑行贿风气影响到公司的内部管理,这不是没有先例。在宝洁内部,“10%法则”曾一度令公司头痛,员工所做项目的回扣占总业务额的10%,再加上员工的亲属在供应商、代理商或客户的公司中拥有股权,腐败曾使宝洁每年的直接损失不少于500万美元。当商业腐败演化成内部风气后,跨国公司不得不咽下“苦果”。
另一方面,被披露出商业行为违规的跨国公司往往公众形象大损,从而其经营销售“元气大伤”。
德国的市场竞争环境已经相当成熟,舆论监督也很严格。如果一家公司做出了违法行为,它不但会受到法律制裁,而且还会遭受舆论批评以及竞争对手的排挤,公司形象将大大受损,甚至濒临破产边缘。在这样的背景下,德国公司,尤其是大公司的犯罪动机很小。
而IBM韩国分公司的贿赂事件自从被公之于众后,其业务量紧随其后出现较大滑坡。在一向重视品牌形象的韩国人眼中,腐败行为使IBM以往的优秀品质自然大打折扣,其销量大受影响也不足为奇了。
因此,由“坏形象”引发的对企业效益的损伤,像一只“看不见的手”,也在遏制着跨国公司腐败的出现。(元涛 但凡 邓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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