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因涉嫌挪用公款1.1亿用于赌博及个人经营,涉嫌受贿171万、贪污106.2万而被起诉。昨天(10日),此案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李为民承认大部分挪用公款事实,但对一宗挪用公款及贪污、受贿的指控予以否认。法院未当庭宣判。
李为民,18岁参加工作,30岁时升任塘厦镇副镇长,40岁当上一镇之长。
“起诉控罪”5年52次挪用公款
与东莞市纪委披露的挪用公款数额9000多万元相比,昨天公诉机关起诉的李为民挪用公款的金额达1.1亿多元。
据公诉机关起诉,1998年1月至2004年11月期间,李为民利用其担任塘厦镇副镇长、镇长,兼任该镇对外经济办公室主任、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塘厦镇镇联经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塘厦科苑城信息产业园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之便,采用个人名义写借条、以其他公司名义写借条或签订借款合同等手段,挪用公款共达人民币1.0961亿元、港币290万元。
据李为民交代,一般都是由他写好借条交给上述公司的财务人员,后者按照借条上的金额划拨款到他指定的账户上,李再找人从这些账户开出支票兑换现金。5年来,他共挪用公款52次,其中2000年1年挪用公款就多达16次。
公诉机关起诉书还称,1998年至2000年,李为民以“干股分红”的名义收受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满华(另案处理)给予的贿赂人民币171万元,为该公司优先办理消防审批、验收手续及介绍消防工程。
李为民还被指控贪污106.2万元公款。2002年6月,李为民代表镇经济发展总公司与深圳某公司签订合同,转让位于塘厦镇7500平方米工业用地的使用权,但该公司未交纳转让款,也没有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2003年初,东莞某公司欲购买这块土地,李为民先后3次收取土地款共106.2万元,并将款项据为己有。
“巨款去向”257次赴港澳豪赌
李为民到香港招商引资,开始在朋友的带领下去港澳参加赌博,后来赌瘾越来越大。199 9年,他认识了几个赌场的“叠码仔”,每次赌博都要先从赌场的“叠码仔”手中领取一定数量的筹码,当输到自己身上的现金不够支付时,他就按照“叠码仔”提供的账户,挪用公款为自己甚至朋友还债。最多一次就输了100多万元。
2000年至2004年的5年间,李为民往返港澳共257次,平均每周1次。仅2004年,李为民赴港澳的出入境记录上,就留下了67次的记载,最频繁的一个月高达17次,即平均每周往返四五次,其中大都是为了参赌。
“庭审交锋”否认受贿和挪用公款
在庭审过程中,李为民多次称“公诉人的指控对我不公平,是断章取义”。在对其受贿的指控中,李为民自辩称,自己与塘厦消防工程公司是生意合作关系,与自己的职权无关,不是受贿。在对其贪污的指控中,李为民称106.2万元土地款是属于深圳某公司的,自己暂时要用,经该公司的同意,暂时没有把钱退回去。
李为民还否认被指控的挪用公款8笔共1920万元,他自辩称,这笔款项借款事实存在,虽然未经集体讨论,但是他作为法人代表与借款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自己也没有从中获利,因此不构成挪用公款。
“轻判之争”案情并非主动交代
李为民的律师称,李被“双规”后已归还了公款5358万元,还找家人拍卖了他在东莞和深圳等地的房产,拍卖金额达1265万元,另外卖了他在一些企业的股份,如果法院最后判处第六宗挪用公款1920万元不成立的话,这些钱差不多可以还清所挪用的公款,在量刑上可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称,李为民的案情是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的,并非他主动交代,不构成自首,而其律师所称的归还款项在起诉书送达法院时,还没有打入纪委的账户。另外公诉机关还强调,归还款项中还未包括李为民挪用公款的利息,这也是被告人的非法所得。
【来源:南方日报;作者:郭文君/王创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