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6月7日电 2001年以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共审理各类青少年刑事犯罪案件近500件,有2700余名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受到了法律的惩处。中国青年报报道,该院刑事审判庭法官们在研究分析了使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后,归纳出诱发未成年犯罪的10个因素。
第一个重要因素是互联网。不到18岁的刘伟(化名)是一名中专生,平时最大的爱好就是上网聊天。时髦的网名,帅气的外表让他在网上很受青睐。后来,在与一名女网友见面时,难以自制的刘伟把女孩强奸了,他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报告显示,许多青少年犯罪都和互联网有关系,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已经成为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网络的高度发达成为信息社会的重要标志,网络在为全社会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网络游戏、网络交往等也成了诱发青少年犯罪的一个陷阱。北京市一中院刑一庭少年法庭法官赖琪介绍,据他们统计,在近几年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强奸、抢劫、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及盗窃案中,与网络有密切关联的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30%,许多少年因迷恋网络而不能自拔,为了满足自己的欲望,淡忘了亲情友谊,甚至触犯法律。
还有一个因素是黄色诱惑。对于刚刚发育成熟或还在发育阶段的青少年来说,“性”是一个让他们充满好奇的领域,一些低俗、淫秽的东西对青少年有很强的诱惑力,往往会从好奇发展成尝试,最后引发犯罪。北京市一中院曾审理了这样的一个案子。16岁的中学生小雨(化名)在与几名同学在家里看录像时,偶然看到了其父亲看完后没有收起的一盘黄色录像带,电视屏幕上让人心跳的画面让小雨感到了好奇和刺激。在偷偷多次观看后,小雨等几名中学生再也控制不住心中的欲望,决定找人尝试。他们把一名女同学骗到小雨家对其进行了轮奸。最后小雨等人被判处4年至7年有期徒刑。从北京市一中院近年来审理的500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因黄色诱惑而导致犯罪的比率约占未成年犯罪案件的8%左右,黄色诱惑像毒品一样正在侵蚀未成年人。
第三个因素是生活上的盲目攀比。一中院刑事审判一庭法官赖琪介绍,社会上的攀比之风不可避免地对青少年产生了影响。家庭富裕的孩子与家境稍差的孩子在穿着、消费等方面的差异使一些青少年的虚荣心受到了伤害,往往在得不到满足时,就会引发犯罪。这类案件约占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12%左右。某中学生小强(化名)看到其他同学脚上的耐克鞋时,心生羡慕和嫉妒,但家里没钱满足他的要求,于是小强就伙同几名同学采取拦路抢劫的办法强行与穿名牌鞋的同学换穿鞋。在实施多起抢劫后,小强因使用暴力当场抢夺财物,最后以抢劫罪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
再一个重要因素是缺乏管教。在青少年犯罪案件中,有这样一群人,他们很小就离开家庭离开父母,离开学校,在社会上流浪,得不到应有关爱和教育,为了生存他们集聚到一起,对法律的无知和对社会的仇视让他们中的很多人沦为社会的罪人。父母双亡的孙庆(化名)从很小就一个人生活,虽然有个姑姑但也难给他更多的关爱。长期的没人管教使孙庆沾染了很多不良习气,打架斗殴,偷鸡摸狗,成了村里人眼中的混混。16岁时,孙庆因犯抢劫罪被判了3年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由于没有家长的管教,孙庆再次伙同他人抢劫出租车,杀死3名出租车司机,最后被一中院判处死刑,结束了短暂的一生。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近三成的案件中的被告人都曾是或是正在流浪的孩子。长期在外流浪的占到10%左右,长期没有家庭的管教和家人的关爱使他们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混淆了是非善恶标准,也就不可避免地走上歧途,成为社会的罪人。
赖琪法官说,教育方式不仅会影响孩子的成长,有时还会成为难以下咽的苦果。在该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主审法官们感到焦虑的是,不良家庭教育是未成年犯罪的主要原因,近85%的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原因是家庭教育出了问题,而其中的骄纵溺爱约占一半以上。他们通过与小被告人的接触发现,有近二成的孩子在家中曾受到家庭暴力的伤害,家长粗暴的教育方式把他们推出了家庭,逼上了歧途。其中部分人流浪到社会上,又成为“不安定因素”。
其他容易诱使未成年人走入歧途、失足犯罪的陷阱还包括交友不慎(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案件中,有近15%的案件被告人是因为这个原因走上犯罪道路的)、沾染赌博等恶习(从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来看,有近10%的少年犯罪都是从沾染不良习惯开始的)、过早陷进情感纠葛(在北京市一中院近几年审理的未成年犯罪案件中,因情感纠葛而导致犯罪的占到未成年犯罪案件的5%,早恋毁了许多孩子的一生,也使许多家庭从此陷入无尽的痛苦之中)、对影视文学作品以及网络游戏有关凶杀暴力描写的模仿(在北京市一中院审理的未成年人案件中,竟有近十分之一的案件与孩子们的攀比追风有关)、家长骄纵溺爱、粗暴管教以及监管失控等。
通过对各类案件的剖析,北京市一中院少年法庭提出了诸如减少加强行为引导、清除网络污染和净化文化环境等多项预防未成年犯罪的对策。这其中,赖琪特地谈到了现有法律的一些“缺陷”,应尽快加以完善。例如,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对有犯罪行为的学生,不予录取或招收,对构成犯罪的学生,予以开除或勒令退学处理。这些规定虽然有一定的可行性,但也剥夺了犯罪的未成年人平等享有受教育的权利,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学习和教育。
法官们建议,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应采取宽容态度,视不同情节给予相应处罚,不要一刀切,将所有犯罪的未成年人排斥在校门外。另外,除法律规定的少数单位外,应该严禁招工、招干单位以有犯罪记录为理由拒绝招工、招干。(王文波 邢佰英 万兴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