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4月3日电 据人民法院报报道,3月31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长春天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罗连国、长春市商业银行科技城储蓄所原主任吴海峰金融凭证诈骗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法院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罗连国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金融凭证诈骗罪判处吴海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8月,罗连国通过他人认识吴海峰,称自己公司的资金紧张,让吴帮助其从银行“整”钱,吴应允并告诉罗给储户高息向银行拉存款。储户存款后,吴将储户密码篡改,将篡改后的密码和储户个人信息、存款数额告诉了罗。
此后,罗本人或指使他人冒充储户填写取款凭条后,由吴在银行内部操作,骗取人民币1.18亿余元,事后罗给吴好处费200余万元。
此外罗还擅自发行股票730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罗连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与吴海峰内外勾结,伪造银行结算凭证,从银行骗取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
法院认为,罗连国在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擅自决定本公司向社会发行股票,发行数额巨大,破坏了证券市场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了广大股票投资者的切身利益,后果严重,其行为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丁红波 陶 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