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20日电 今天出版的《检察日报》报道称,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以及“五种情形”可以进行监督。
高检院以前对“五种情形”的监督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对如何开展“五种情形”的监督则没有规定具体的程序和方式。为统一和规范“五种情形”的监督工作,高检院近日专门出台了《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五种情形”的实施规则(试行)》。
实施规则所称“五种情形”是指: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超期羁押的;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的;应当给予刑事赔偿而不依法予以确认或者不执行刑事赔偿决定的;检察人员在办案中有徇私舞弊、贪赃枉法、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违法违纪情况的。
实施规则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监督意见分不同情形明确了具体承办部门,侦查监督部门、监所检察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刑事赔偿工作部门等各负其责。在承办期限方面,规定被监督的情形事实清楚、情节轻微的,承办部门应在收到材料后10日内将答复意见移送人民监督工作办公室;监督情形情况复杂、影响较大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30日内,提出拟处理意见。同时,实施规则还规定,人民监督员对人民检察院的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人民检察院复议、复核等。
实施规则的制定和出台,标志着人民监督员对“五种情形”监督工作纳入了程序化和规范化的轨道,将更有利于从外部强化对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监督,保障检察机关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