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2月8日电 据《新闻晚报》报道,对于“物业公司对机动车被盗是否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的疑问,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马永健律师认为,关键在于物业与业主之间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如存在,则物业公司应向业主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便不承担赔偿责任(有特殊约定除外)。
据悉,从《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机动车停放管理暂行规定》中关于“车辆停放人对停放的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另行签订保管合同”的表述来看,业主与物业公司一般的停车、收费关系,不视为车辆保管关系。
在双方未就车辆形成保管合同关系的情况下,如果《物业管理合同》中,有关于“物业公司对小区进行管理、提供服务存在重大疏漏,给业主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等相关约定的,业主可据此提出赔偿。(陆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