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9月22日电 根据工人日报的报道,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指出,非法、违法、违规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重要原因现行法律规定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地方政府不履责要受处罚。
9月22日,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企负责人撤出在煤矿的投资”的最后期限。
针对非法、违法、违规煤矿停不了、关不死的情况,李毅中指出原因主要有四个方面:一是企业自身的问题。一些煤矿忽视安全,管理混乱,受煤炭市场高需求、高价位的刺激盲目高产超产。一些违法矿主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矿工生命,惟利是图,利令智昏,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开采。二是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各地政府及其安全监管部门、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尽管做了很多工作,但确实存在执法不严、工作不实以及“理不直、气不壮、腰不硬、刀不快”的情况。停产整顿指令下了,封条也贴了,但缺乏强有力的制裁手段和后续措施。三是官商勾结、权钱交易和腐败问题。四是现行法律规定的问题。《矿山安全法》、《煤炭法》、《安全生产法》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相关规定,包括《刑法》的一些内容,有的已经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变化;有的则显得失之以宽,失之以软,不足以震慑违法犯罪。
李毅中指出,《特别规定》的颁布施行,对遏制矿难频发的态势意义重大。这主要是由其鲜明特点决定的:一是体现了预防为主的方针。二是体现了权责一致、重心下移的原则。在赋予煤矿企业、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职权的同时,明确了必须承担的责任,对不履行职责的行为作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三是体现了“依法治安”方略和执法从严的要求,反映了党中央、国务院坚决维护广大矿工生命安全、维护法律尊严和政府权威的坚定意志,体现了治理煤矿生产违法违规行为须用重典的法治思想。四是体现出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所有的要求和规定,都针对当前煤矿安全生产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对每个环节上的违规行为作出的处罚规定,有量化标准,便于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