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副院长:中国公民有自由表达意愿的权利
2008年03月15日 22:2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发表评论
中新网北京3月15日电 (记者 李佳佳)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今日在两会新闻中心接受中外媒体集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宪法对公民权利做了共计二十几项明确规定,其中就包括公民的言论自由。
在回答外国媒体关于中国人民言论自由的问题时,张军指出,中国公民在法律制度的规范下有自由表达自己意愿的权利,这是毫无疑问的,包括向政府提出建议、向国家提出有关批评意见,受到宪法和法律充分的保障。
他说,包括批评奥运的情况,包括讲述自己在生活中、工作中的怨气,发发牢骚,没有任何问题,肯定会受到法律保护。
张军强调,全中国人民都深切体会到这样一种行使权利的自由。言论自由受法律保护,并不是说随便侮辱他人、诽谤他人就不受法律监督。如果侵犯他人的民事权利,包括人格权、名誉权,要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侮辱诽谤,情节严重的是公诉案件,如果情节不严重,起诉是不会按犯罪处理的。完
【编辑:邱观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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