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8月18日电 据中国人民银行网站消息,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上调金融机构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在解释上述利率政策调整时表示,根据当前社会总需求扩张势头仍很强劲的情况,为进一步增强宏观调控的效果,有必要在收回流动性的同时,加大对资金需求方的调节,利用利率杠杆适当抑制投资和信贷需求的扩张。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还说,今年以来,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总体形势良好,但经济运行中投资增长过快、货币信贷投放过多、外贸顺差过大等矛盾仍然比较突出。为此,人民银行主要采取了上调存款准备金率和加大公开市场操作力度等数量型工具收回过多流动性,从资金的供给方进行调节。
该负责人指出。存贷款基准利率代表全社会的资金成本,如果资金成本相对于投资回报率偏低,很容易助长投资和信贷的冲动。通过上调基准利率,可以加大投资行为的融资成本,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衡量信贷风险,防止贷款盲目扩张;尤其是随着融资渠道日益多元化,提高资金成本还可以广泛地调节全社会投融资行为和预期,促使各类投资主体更加趋于理性。因此,上调人民币存贷款基准利率,有利于引导投资和货币信贷的合理增长;有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恰当地衡量风险;有利于维护价格总水平基本稳定;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保持国民经济平稳较快协调发展。
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06年8月19日起金融机构一年期存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2.25%提高到2.52%;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上调0.27个百分点,由现行的5.85%提高到6.12%;其他各档次存贷款基准利率也相应调整,长期利率上调幅度大于短期利率上调幅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