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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检察人员的任职和公务实行回避制度 2001年3月23日 08:06 中新网北京3月22日消息:中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最近作出了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行政人员和司法警察的任职及其公务活动依法实行。 据新华社报道,此举旨在保证检察人员依法履行公务,确保司法公正,根据这一办法,检察人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同一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行政人员,也不能同时担任同一工作部门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司法警察、司法人员,不能在相邻两级检察院同时担任检察长、副检察长。除民族地方自治县外,一般不得在原籍担任县一级检察院检察长。 检察人员从事的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监察、审计等公务活动,如涉及本人或与本人有亲属关系的人员发生利害关系时,相关的检察人员不得参加有关考核、调查、讨论、审核、决定,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施加影响。 暂行办法规定,检察人员离职两年内,不得担任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暂行办法还对回避的程序、检察人员违反回避制度的处理等作了具体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人员回避制度,为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提供了制度保证。(朱冬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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