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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建议明确人工生殖技术生殖子女法律地位 2000年10月31日 08:10 中新社广州十月三十日电(记者郑小红)与性行为无关的人工生殖技术生殖子女的出现,对传统的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挑战,而由此引发的法律纷争与日俱增。一些家庭问题研究专家表示,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应详细补充规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黑龙江婚姻家庭研究所副研究员郭砾,向今天在广州举行的“二十一世纪中国婚姻家庭展望”研讨会提交的论文中,也阐述了这一观点。 据最新统计资料,中国约有五分之一的已婚男女患有程度不一的不孕不育症,人工生殖技术将成为当今生殖机能障碍患者生育的最佳方法,但由此引起的法律纠纷也将会不断出现。 郭砾认为,《婚姻家庭法》的法学专家建议稿中的阐述--“婚生子女包括父母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出生的子女,以及经父母双方同意,依法采用人工生殖技术生育的子女”,是对旧法的大突破,它确立了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 由于目前医疗技术的发展远远快于法律对人工生殖的规范,人工生殖技术的发展提出了许多法律目前仍难以回答的问题。郭砾提出,在新的《婚姻家庭法》中,应详细补充规定人工生殖子女的法律地位:同质人工授精所生的孩子,应与其父母之间互享婚生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异质授精出生的孩子(精子或卵子来自第三人),推定生育婴儿的母亲及其丈夫为该子女的父母。 她认为,人工生殖子女与其它四种子女并列为第五种子女,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人工生殖子女在成年时,有权请求有关医疗部门或生母配偶提供生殖信息,但无权获悉异质供者的姓名。 同时,一般不得对未婚女性使用人工授精术。但对于符合收养人条件、年满三十周岁的未婚独身女性,在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接受人工授精术。(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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